一、入境旅客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发热、寒战、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体征或症状的旅客,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旅客,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在航行过程中出现上述症状的旅客请及时报告工作人员,到达后由工作人员通知海关机构,实施卫生检疫。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黄热病疫区的旅客,请主动向海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二、允许带入但须申报检疫的物品
1.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需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鲜花、切花、干花;
3.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4.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5.竹、藤、柳、草、木制品;
6.伴侣宠物犬、猫;
7.特许进口的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及生物制品。
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应主动向庄河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三、旅客携带伴侣动物犬、猫进境手续
1.每人限带一只;
2.须持有狂犬病免疫证书及出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
3.入境后需主动向海关申报,宠物犬、猫隔离期限为30天,在指定的地点集中隔离检疫7天后,继续居家隔离23天。
四、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人血及其制品;
2.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
3.动物尸体及标本;
4.土壤;
5.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6.活动物(伴侣犬、猫除外)及动物精液、受精卵、胚胎等遗传物质;
7.蛋、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动物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蚕蛹、蚕卵,动物血液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等;
8.转基因生物材料;
9.废旧服装。
如您携带了上述物品,应主动交由海关工作人员处理或投放到处理箱内。
五、法律责任
请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旅客,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您与入境口岸的海关工作人员联系。
(王澜霖 0411-87952827)
感谢您的合作,祝您旅途愉快。